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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惠企政策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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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坻区发改委

2020-04-27 09:13:22

一、阶段减免税费

1.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202031日至531日,个体工商户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落实方式:无需申请,税务部门主动调整。)

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落实方式:需自主向税务部门填报并享受。)

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

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82665598

2.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2月份至6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2月份至4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方式: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申请,社保分中心主动调整;缓缴社会保险费需主动向社保分中心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社保分中心 29998807

3.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02月至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落实方式:无需申请,相关单位主动调整。)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29231905

4.特许放宽社保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前补齐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超期补缴缓缴期限内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另外,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2月份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缓缴。)

责任单位:社保分中心29998807

5.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202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021日前欠缴的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已预收的费用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方式: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29241095、区城市管理委29241830

6.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公积金管理中心2922313129223261

二、促进就业稳岗

7.支持企业用工保障。发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人员招聘、用工输送等针对性服务。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人社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29241539

8.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人社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29990180

9.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731日。(政策落实方式:无需申请,人社部门主动调整。)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人社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82616829

10.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人社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29241539、区财政局29245723

三、降低要素成本

11.缓解用能成本压力。202011日至630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不停供。提前执行天然气淡季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10%202021日至6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各区人民政府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督导转供电主体,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政策落实方式:无需申请,相关部门主动调整。)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82675313、区水务局29241095、宝坻供电公司29237868

12.给予房租优惠。对承租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具体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的租金让利全部传导到实际租户。(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29241341、国资委29242985

四、强化金融支持

13.力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鼓励、引导各银行机构在满足对防控疫情作出贡献、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争取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金融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金融局29992108、区财政局29241196

14.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引导各银行机构要采取展期、变更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提供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融资所需非必须的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后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贷款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630日,并免收罚息。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商户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银行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区金融局29992108

15.强化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倡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银行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区金融局29992108

16.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对于疫情期间政策性担保机构发生的相关代偿不良,给予当事人免责。(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29243034

17.缩短政策兑现周期。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8262681682626809;区财政局29241302、区税务局82665598

五、优化服务保障

18.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对外贸企业能够证明是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免费为企业出具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微企业妥善处理贸易纠纷,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微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天津市贸促会申请。)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82676512、天津市贸促会23110372

19.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审批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立即受理、立即审核、及时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实行承诺审批,采取“容缺后补”、“信用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办理。(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政务服务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29989822、区市场监管局82651151

20.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在34家金融、担保机构实现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外的所有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开辟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勘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规自局29998091

21.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指导。(政策落实方式:无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服务。)

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政策落实方式:需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82651151

22.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政策落实方式:无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服务。)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科29228989、食品经营科29242964、餐饮科8262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