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企互通服务信息化平台
  • 滨海新区落实中小微“27条”措施联络员信息表   政策条款 责任部门 联络员 办公电话 备注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 区税务局 尚春宁 66890169   陈晓兰 66890125   杜晓宇 66890159   (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区人社局 侯桂华 65306702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医保局 冯岩 65369909   (四)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区发改委 陶思旻 65305136   区财政局 龚春明 65306910   区水务局 武亮 65369597   区城管委 胡广伯 65369944   (七)稳定劳动关系 区工商联 付佳慧 66896595   (八)缓解用能成本压力 区发改委 陶思旻 65305136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冯海江 66707623   区水务局 武永祜 65305263   (九)给予房租优惠 区国资委 田野 66896922   区财政局 王政临 65306865   (十)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力度 区财政局 王学霞 65306836 政府采购 区财政局 齐义伟 65306903 清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徐庭炜 66707630   (十一)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 区金融局 付晖 65306982   (十二)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 区金融局 侯洒洒 65251359/65251379   (十三)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 区金融局 晏微微 65306975   (十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区商促局 车宝安 65306116   (十七)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 区商促局 车宝安 65306116   (十八)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工贸易办理手续 天津海关   12360   (十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天津海关   12360   (二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 区政务服务办 刘朋 66897884   (二十一)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 市规自局滨海分局 李洋 66223573   (二十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王旭 65305705   (二十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 区市场监管局 杨悦 65305075   (二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区市场监管局   66897830   (二十五)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 区市场监管局 王旭 65305705   (二十六)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   66897973/66897971   (二十七)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区市场监管局 李艳 65305074    

    2020-05-25 09:28:05
  • 滨海新区落实“惠企21条”措施联络员信息表   政策条款 责任部门 联络员 办公电话 备注 1.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 区发改委 杨娜 65305363 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税收优惠 赵航 65305323 复工复产专项贷款 2.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区政务服务办 刘朋 66897884   3.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 区农委 李豆豆 65305584   4.推动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区工信局 王洋 66707631   区金融局 杜思明 65251339 地方七类金融机构 区财政局 齐义伟 65306903   区人社局 窦书强 65306742   区交通运输局 刘一平 65305281   市场局 李晓 66897959   卫健委 梁俊 65305742   6.支持批发零售平台建设 区商投局 俞建春 65306110   7.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 区国资委 田野 66896922 租赁区属国有企业房屋 区财政局 张彬 65306868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王政临 65306865 9.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区人社局 窦书强 65306742   10.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12.引导企业技术攻关 区科技局 于萍 66707938   13. 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 区商促局 王玮 65306112   14.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区科技局 郑运昕 66707957   1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区税务局 郭宝鑫 66890278   16.特许放宽社保政策 区人社局 侯桂华 65306702   区医保局 冯岩 65369909   18.强化信贷支持 区金融局 付晖 65306982   侯洒洒 65251379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晏微微 65306975 21.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杜思明 65251339   注:“惠企21条”中部分措施由市级部门牵头实施,涉及相关问题请咨询对应市级部门,市级部门联络员信息已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

    2020-05-20 15:31:20
  • 企业疫情防控政策法规指南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制 二〇二〇年三月 一、疫情防控知识篇 1.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疫情主要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 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二、复工复产规定篇 6.可复工复产企业具体是如何分时分类安排的? “三必需一涉及”(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继续保持生产经营,其他企业在做到“五到位”的前提下,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有序复工。 7.企业复工复产标准有哪些?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项防控措施。 (1)机制建立到位 企业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建立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报告人,明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同时,确保生产物资储备周全、订单存量充足、安全生产和环保管控措施到位。 (2)员工排查到位 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返津前14天内活动轨迹进行细致排查,认真填写《返津员工承诺书和行程轨迹》,坚决劝阻省外重点疫区的职工在疫情结束之前返津工作,对所有返津员工(含去过重点疫区的)要排查其抵津时间,按要求完善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制订实施错峰返岗措施,杜绝聚集性活动。 ①复工人员底数清:企业要对所有到企到岗人员全面开展核查,认真做好身份核查、动向追踪、范围圈定等工作,确保落脚地点、身体状况、联系方式、同住人员“四个见底”。 ②外地人员把关严:原则上来自外省市员工作为外地人员处理,来自有疫情发生的乡镇,到津后报所在街道,在街道指导下集中隔离14天。 (3)防控物资到位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15天的口罩、快捷测温设备、消毒水、消毒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单人单间(含卫生设施)、相对独立的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的隔离场所。 (4)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到企到岗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并按规定上报复工复产人员情况、重点监控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经营场地、生产场所、职工宿舍等人群聚集度较高区域的定时消毒工作。有食堂的企业集中供餐,独立分餐;没有食堂的企业集中订餐,独立分餐;禁止聚集用餐。 (5)宣传教育到位 建立和落实复工复产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为员工准备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运用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开展宣传,并组织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员工个人疫情防控意识。 8.企业复工复产规定有哪些? 根据2020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最新规定,要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三、政策扶持保障篇 9.疫情期间国务院各部委陆续出台了哪些保障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应对疫情,助力企业顺利渡过这次难关?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等。 10.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的保障政策主要集中在哪几方面?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2)加强货币信贷支持; (3)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优惠; (4)延期缴纳税款; (5)稳岗就业政策; (6)就业补助资金支持; (7)生产补助政策; (8)稳岗补贴; (9)缓缴社会保险费;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平台。 通过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实施援企稳岗服务、积极提供法律支持、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切实解决企业诉求等各项举措。 11.疫情防控期间,当地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相关的保护、扶持政策? 根据本市出台的《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切实帮助全市广大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在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加大担保支持力度、减轻税收负担、缓缴社保费用、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加大受困中小微企业支持、给予房租优惠、加快产业资金兑现进度、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帮助规避失信风险、持续推动清欠账款、建立派驻联系复工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在线服务机制等方面都提出了详细的意见。 12.关于为民营企业提供加强货币信贷支持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要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包括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等。 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13.关于允许民营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 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14.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1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与政府疫情防控部门 之间的沟通工作? 在疫情持续期间,作为辖内企业,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密切关注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 (2)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3)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发现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四、合同风险提示篇 1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17.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18.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19.在疫情的影响下虽然合同能继续履行,但将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该如何处理? 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平地认定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2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诉讼案件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从谨慎原则出发,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21.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如新冠疫情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但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 (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 (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 (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 22.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虑引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23.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大银行本身。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 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我们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五 、劳动用工政策篇 24.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日。 25.延迟复工期间及后续时间即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应按照时间阶段分别计算处理。 (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假期属于延迟复工假,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复工企业)。 (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假期属于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可复工企业) ,无安排员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 (3)2020年2月10日至1个工资支付周期: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6.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27.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28.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建议可以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不建议双方单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的: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员工存在过失的证据。 (3)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 29.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六、行政刑事风险篇 30.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何责任? (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31.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责任?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将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如口罩、消毒液、防护衣服等产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3.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34.企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判处死刑。 35.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6.企业制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口罩等,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医护口罩,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37.企业销售假冒“3M”品牌的防护口罩 (非医用),销售霉变的口罩,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38.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无证销售相关禽畜、野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刑十五年。 39.我国目前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40.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触犯哪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41.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需承担哪些责任? 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请。 (注:本指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实际操作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内容为准。)

    2020-04-03 09:15:43